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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4 00:00

文偉恩

修法釐清「香港居民」身份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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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早前裁定「居港七年才有資格領取綜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引起社會極大反響,矛頭首先直指「來港搶資源」的內地新移民,然後是判案的終審法院;至於輸掉官司的特區政府反而沒有遭到平日習慣批評政府的網民的責難和嘲諷,實在是近年的怪現象,這亦令到裁決後的討論流於民粹和失焦。終院是按照《基本法》第36條及第145條判決這宗案件的。《基本法》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第145條則訂明特區政府可「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換句話說,除非政府能夠說服法庭,2004年決定把合資格領取綜援者的居港年期由一年改為七年的政策轉變,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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