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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9 00:00

解牛集 陳家樂

通過法律與市場合力監管保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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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上周有幸獲邀參加一個有關監管保薦人的研討會,分享一些意見。本文是部分意見,並加以詳細說明(編按 研討會於6月12日舉行,由公共專業聯盟主辦,《信報》為媒體夥伴)。證監會最近發表了一份《有關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下稱《文件》),提出保薦人應要為公開招股工作失當負上的責任。《文件》提出,在首次公開招股(IPO)工作上,保薦人應充分履行盡職審查(due diligence)的責任。如果保薦人在招股章程上,有不真實陳述或嚴重失當的行為,便可能要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根據現有的公司條例,最高判處監禁三年及罰款70萬元。《文件》亦提出限制每宗IPO保薦人的數目,避免出現過多的保薦人,引致資料和意見分歧 ...

(節錄)全文共301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