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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 2013-03-15 05:00

大新人壽

投保注意披露事項 免爭拗

 

投保保單乃建基於一個「最高誠信」的原則上,即是保險公司會百份百信任投保人對投保事項提供準確和真實的資料,並依靠這些資料去釐定保費及合約條款。

保險公司是否承保一份保險有很多決定因素,例如可保證明、財政審查、職業、生活習慣及健康狀況等。這些資料都是由投保人提供,若果他沒有如實告知所有重要資料,而這些沒有披露的資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在核保時作出公平和準確的承保風險評估,即使是無心之失的「非欺詐性不披露」或沒有披露全部事實,保險公司亦可以就「沒有披露重要事實」為理據,有權拒絕賠償甚至撤銷合約。

在上述各項因素中,投保人的「健康狀況」為最容易出現差錯的一項。據保險索償投訴局曾在其網站表示,大部分「沒有披露重要事實」的問題都和受保人的病歷有關。但「重要事實」並不只限於醫療紀錄,保險公司亦會參考其他資料,例如投保人以往的索償紀錄、平均離港時間及職業類別等作為釐訂保費時的考慮因素。

一般投保申請書會要求投保人提供健康資料包括過往病歷、遺傳疾病,以至任何未經診斷但已出現病徵或症狀的疾病。若果投保人不肯定某些資料或病歷是否重要,切忌自行決定,最好在申請書上詳細披露,待保險公司審視有關資料,再行判斷會否影響其核保決定。 除了病歷,投保人也會被要求披露他的生活習慣,特別是吸煙和飲酒的習慣。

例如45歲的張先生,與朋友有空便「飲兩杯」,但飲酒後他都會有噁心和反胃的不良反應,於是便到私家醫院進行胃鏡檢查。在這個背景之下,他投保了一份醫療保險,還很「順手」地在投保時填報了自己「沒有飲酒的習慣」。在保單生效了10個月後,張先生因胃出血入院,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索償卻遭到拒絕,原因是張先生「沒有披露重要事實」,令其保單失去效力。

為免引起不必要的索償糾紛,投保人有責任及義務於投保時如實地申報詳列在投保申請書上有關健康問題的資料,否則有可能令受保人失去有關保險計劃的保障,最終招致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