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9 00:00
私貸設7日冷靜期 明年底前實施
金管局向銀行發出通告,凡向個人客戶提供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的零售銀行(包括數字銀行),無論如何都不得遲於明年6月底,就所有向個人客戶提供的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冷靜期。
通告指出,個人客戶可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冷靜期,不應少於緊接提取貸款之日後的7日。在冷靜期內,個人客戶可以全數償還本金的方式償還或贖回貸款,可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冷靜期不適用於有抵押的貸款。
須列明安排與特點詳情
金管局表示,個人客戶不應因償還或贖回貸款,而被收取任何手續費、提前還款或提前清償費或其他類似性質的費用。已償還或贖回貸款的客戶的應付利息,不應高於有關客戶若並未在冷靜期內償還或贖回貸款而應支付的利息,以此作為收取費用的後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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