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5 00:00
顧敏康
不利國安者一般不得減刑
香港《監獄規則》第69條規定,囚犯如果表現良好,可以獲得刑期減免,但實際刑期不能減至少於31天,減刑最多也不得超過羈押期限的三分之一。但是,立法會在制定《香港國安條例》時對《監獄規則》第69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某囚犯是因被裁定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而服刑,則除非署長信納該囚犯獲得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該囚犯不得獲減刑。
此修訂後不獲提早釋放的第一案,是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申請減刑案。馬自稱在獄中表現良好,按以往扣減刑期做法,他可獲得減刑釋放。但他因為無法證明「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或署長無法信納其「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而獲提前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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