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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00:00

流動性規定兩級制 確保銀行負擔適當

維護國際間資本市場穩定的《巴塞爾資本協定三》(下稱「巴三」),就銀行業《流動性規則》設有兩級制框架,被界定為「第一類機構」的多屬大型或國際性銀行,它們須遵守更高階的流動性比率要求,如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及穩定資金淨額比率(NSFR)等,銀行亦需持有足夠優質流動資產(HQLA),如現金、客戶存款、政府債券及黃金等,以應對危機出現時可立即「變現」的需要。 至於被視為「第二類機構」的其他認可機構,多屬中小型規模銀行,它們須遵守流動性維持比率(LMR)等規定。 追溯立法會文件顯示,金管局因應「巴三」標準於2013年首次就銀行業《流動性規則》發出諮詢文件,當時該局提及「兩級制」劃分,是確保不會對銀行 ...

(節錄)全文共53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