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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24-08-21 17:16

駐港公署:領事官赴大灣區執行職務 應提前徵得同意

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向各國駐香港總領事館發信,指出根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六條「在特珠情形下,領事官員經接受國同意,得在其領館轄區外執行職務」規定及中方領事實踐,外國駐香港領事官員如在特殊情況下,需在粵港澳大灣區內跨領區執行職務,應提前徵得中方同意。

信中指出,外國駐香港領事官員如需跨領區赴大灣區涉及的廣東省9個城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領事職務,應當由所在領館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向廣東省外事辦公室或外交部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照會提出請求,說明跨領區執行職務的事由、原因、人員、時間、擬訪間地點、接觸部門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