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26 00:00
保護海港修例 無改政府把關職責
政府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一旦要在維港作大型填海,必須先評估為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並經過公眾諮詢,再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批;如果進行海港改善工程、填海面積小於0.8公頃、或進行面積小於3公頃的非永久性填海,就要交由財政司司長決定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而作出豁免;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強調,有關修訂並無免除政府的把關職責,反而可達致強化及制度化。
據現行《保護海港條例》,除非能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否則禁止在海港內填海,但未有具體機制,政府提出的三方面修例,包括訂明相關機制,由公眾就填海是否有凌駕性提出意見,再交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考慮及決定。
對於有意見質疑,政府修例是將行政機關「需要證明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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