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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00:00

官:顛覆國家「非法手段」不限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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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期間,辯方曾引用普通法原則,指顛覆國家的「非法手段」僅限武力相關行為。然而,法官引用內地立法機關的說法,指「非法手段」不限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行為,質疑辯方的詮釋有違《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另外,法官明言,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有違擁護《基本法》的規定。 本案被告涉嫌觸犯的《港區國安法》第22條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 質疑辯方詮釋不合情理邏輯 判詞提到,辯方早前提出多項法律爭議,包括引用普通法下的「同類原則(ejusdem generis)」指出,《港區國安法》第22條把顛覆國家政權的「其他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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