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15 00:00
SPAC SPONSOR之旅 王幹文
美SPAC強化預測披露 加速汰弱留強
上篇文章筆者已就SPAC新規出台的背景、加強訊息披露要求的主要內容展開了分析。除此之外,SPAC新規還在以下幾個方面作出重大調整:
當前SPAC監管規則下,如最終的註冊發行人或合併後主體為SPAC(或特定de-SPAC交易架構下,一家控股公司),則只有SPAC(或上述控股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所涉,下同)需要在de-SPAC註冊聲明文件上簽署。由此,證券法第11章節下簽署人的責任,並不會直接及於目標公司和其董事、高管。SEC(美國證交會)就此重新闡明了立場,de-SPAC交易實質上是目標公司的發行上市安排,目標公司責任缺位是不適宜的,上市模式的差異不應是導致投資者保護力度受到削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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