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24-03-15 19:59
27名「劏房」業主因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的相關規定,於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3.76萬元。其中1名觸犯7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5600元。
差估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69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差估署發言人呼籲「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他亦強調差估署會繼續堅決採取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