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24-02-16 18:07
8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9300元。自《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125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二)沒有提供租金收據予租客。其中一名違反上述(一)項4宗控罪的業主被判處罰款3200元。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