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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1 00:00

規管科技 禁用電腦危國安

政府早前表明《基本法》23條立法需應對科技變化,諮詢文件提到,新設以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另建議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例如中央或特區設施、公共交通設施、供水、能源或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以往危害國安活動或涉實際破壞,惟電腦亦能被利用作破壞行為,需要規管,考慮到日後科技可能發展到「連電腦都落後」,條文訂明涵蓋電子系統,容許法例涵蓋任何新的科技工具。 政府指出,電子系統科技發展迅速,例如人工智能技術正廣泛應用於不同領域,潛在國安風險不容忽視;建議在現行誤用電腦和不誠實取用電腦的罪行外,新增以電腦危害國安的罪行,沒有合法權限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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