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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00:00

律政司:在港資產不可被內地直接充公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下周一(29日)生效。律政司發言人昨日澄清,若指《安排》生效後在港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說法屬謬誤。

律政司發言人指出,如果認為《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資料或執行情況相互通報或交換,「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且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兩種說法皆為謬誤。

發言人解釋,《安排》只涉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是否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兩地法院不會就案件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內地判決亦不會自動在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因內地判決的債權人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和證明書,連同其他文件向高院申請登記有關內地判決,登記人亦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對方考慮是否向香港法院申請作廢登記;若登記令沒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