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2023-12-20 00:00

居留先批兩年 逐次延長3載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主要沿用過往計劃的資格準則,對申請人的要求包括:18歲以上的外國國民、中國籍而已取得外國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以及澳門居民和台灣華籍居民。在提出申請前兩年內,要絕對實益擁有至少等值3000萬元淨資產(舊計劃為1000萬元),沒有不良記錄。 申請人可攜同受養人來港,除包括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子女,新計劃列明涵蓋同性或異性伴侶(關係須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申請如果原則上批准,會以訪客身份在港逗留最多180天,以便作出投資。 當局正式批准後,申請人獲准在港逗留最多兩年,之後可申請延長逗留期限,每次最多延長3年;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在港連續通常居住滿7年,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居 ...

(節錄)全文共71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