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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23-12-04 14:45

初選案辯方指定罪須涉肢體行為 官設例質疑

初選案踏入第118日審訊,繼續由辯方作結案陳詞。辯方大律師關文渭指出,涉案顛覆國家政權手段僅限肢體脅迫行為,例如刑事毀壞;惟法官質疑,在具有顛覆國家意圖下攻擊政府電腦系統,令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無法運作,是否就不算觸犯涉案條文?另外,法官提到,《港區國安法》由中央制定,關注用以詮釋普通法條文的「同類原則」是否適用。

本案被告涉嫌觸犯的《港區國安法》第22條訂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辯方大律師關文渭今日引用「同類原則」,指第22條把顛覆國家政權的手段,局限於肢體脅迫(physical coercion)相關行為,包括刑事恐嚇及刑事毀壞。

法官陳慶偉聞言後舉例稱,辯方是否指,即使在有顛覆國家意圖下攻擊政府電腦系統,令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無法運作,也不算觸犯《國安法》第22條?關文渭回應說,有關人士或觸犯本案被告沒被控的《國安法》第24條,即「恐怖活動罪」。

陳官再指,倘若在具有顛覆國家意圖下釋放新冠病毒,是否也不算觸犯第22條?關文渭重申,相關行為沒觸犯第22條,但仍受其他《國安法》條文規管。

另一法官李運騰指出,若辯方說法正確,《國安法》便可能存在法律漏洞(lacuna);關文渭表示同意,但認為法庭不應負責填補相關漏洞。

此外,控方早前指,《國安法》第22條所指的「非法手段」,不僅局限於刑事罪行。關文渭指出,若民事過失行為符合第22條中「非法手段」的定義,有關詮釋可謂「非常危險」,反問違反照顧責任及誹謗,是否也會成為本案「非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