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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0:00

天圓地方 梁守肫

「享用」土地有別「管有」

逆權管有土地的重點在於「管」,在許多行使普通法地區中的案例,確有不少足以作為指引的判詞,香港既屬此類地區之一,自也有可作引證的例子。且看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4年10月刊出的《逆權管有》報告書,足可參考,現且抄錄幾段以作討論。 (一)明霸有限公司訴新蒲崗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判詞中有謂「……擅自佔地者須證明他在未得到紙上業權擁有人的同意下,進行單一和獨有的管有,而且他曾作出某些行為,這些行為能證明在有關情況下……曾經像佔用土地的擁有人通常預期會造的那樣處置該土地,並且沒有人曾這樣做……」。 (二)朗文出版社1998年第二版的《香港土地法》,說明有些行為較有可能被視為明確的(管有)行為,內文說「 ...

(節錄)全文共1292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