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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1 00:00

寶島修例 權勢性騷擾五倍重罰

台灣立法院昨(31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並加重裁處,包括行政罰款最高100萬元(新台幣,下同),另針對特別權勢如僱主、校長等,懲罰性賠償最高達5倍。 新法增訂受僱者由原來達30人以的工作場所,修改為達10人以上未滿30人,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時間方面,一般性騷擾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擾為知悉事件起3年,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擾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新法提到,若經調查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僱主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被申訴人的勞動契約。 不得揭露受害人資訊 是次修 ...

(節錄)全文共40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