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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經 | 2023-06-02 21:07

內地擬明確上市公司境外發行GDR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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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及深交所就全球存託憑證(GDR)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明確上市公司發行GDR應上市滿一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下同)。

上交所發布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稱,於上交所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當已在該所上市滿1年,且申請日前市值不低於200億元。

深交所發布的徵求意見稿稱,上市公司以其境內新增股票為基礎證券在境外發行上市GDR的,應在深交所上市滿1年,存在重組上市情形的,應當自重組上市完成後滿1年;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股票收市價計算的上市公司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

中國證監會5月發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指引,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GDR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