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23-05-22 18:51
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允許律政司就國安法案件裁定被告無罪後,可經「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表示,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如果法官或裁判官作出無罪的裁決,但裁決理由顯示法庭犯了法律上的錯誤,根據現行《區域法院條例》和《裁判官條例》,控方有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林定國指出,如同樣情況在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出現,現行法律卻不容許控方就無罪裁定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這是一個異常情況,強調將有罪之人判處無罪,其司法不公不少於將無罪之人定罪,可能引致極嚴重後果,有必要賦予控方上訴權利,讓上訴庭有機會檢視及糾正錯誤。
法律錯誤包括法官在解釋法律條文,處理證物出錯,或法官作出異於常理及荒謬的事實判斷。
出席會議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表示,傳統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過往容許控方上訴的空間較少,但這個趨勢正在改變,而容許控方就定罪提出上訴亦非香港獨有。
但他指出,公會不少會員關注國安法的保釋基準較高,如3名法官的無罪裁決遭控方上訴,法庭按國安法標準考慮答辯人的保釋,可能會造成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