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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2 00:00

SPAC SPONSOR之旅 王幹文

港SPAC宜改進權證及議案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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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專欄中,筆者就僅限專業投資者(PI)參與認購及交易,權證攤薄上限為50%,發起人適格要求不明晰和利益過重等問題展開了探討,本期專欄中,筆者將繼續剖析18B章規則及相關實際操作做法中存在的不甚合理或不足之處,並就香港如何打造「亞洲SPAC中心」提出相應建議。 五、權證採取無現金行權 目前實際操作中,所有香港SPAC都要求權證採取無現金基準方式行權(cashless basis,「無現金行權」),即把權證行權時的賬面收益相應折算成普通股配發給權證持有人。表面上看,無現金行權是一種折衷安排,由此新增發行的股份較少。但與此相對應的是,無現金行權沒有任何現金流入,對繼承公司而言只是股本的單純稀釋。筆 ...

(節錄)全文共2283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