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23-03-24 15:56
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體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全面規範要求。一是資金籌集方面,明確舉辦者的出資義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二是資金營運方面,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培訓業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策制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
三是資產和負債管理方面,強調要維護資產安全與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
四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確了培訓機構淨資產(利潤)的使用與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
五是財務清算方面,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剩餘財產清償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應退學生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