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23-03-17 11:11
政府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規範海外律師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出席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時表示,政府建議以逐案處理,而非一刀切的方式處理相關申請。
林定國表示,新機制只適用於修例後提出的專案認許申請,而不適用於修例生效前已提出的申請。他稱,不能排除生效前提出的申請,也有機會涉及國家安全風險,可能有其他合適的方式處理,但就與今次修例「扯不上關係」。
他指出,政府建議的處理機制,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屬申請前的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向法院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須先向律政司司長提供理據及證據,解釋為何相關申請屬例外情況,律政司司長會將個案轉介行政長官,如行政長官認為該申請有機會屬於例外,就會發出准許申請的通知書,申請人其後才可向法院展開申請程序。他強調,建議做法可防止新機制遭到濫用,排除一些毫無理據、浪費法院各方以及行政長官時間及資源的申請。
至於第二階段向法院提出申請時,法院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除非特首認定案件不涉及國家安全,或者申請人以專案認許方式來港執業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法院不得發出認許。特首的證明書是終極,不可被推翻,亦不得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他又指出,為了確保有效應對國安風險,有必要加入覆核機制,當專案認許申請獲批後,如有新證據發現案件涉及國家安全,或有新的、之前未被考慮的國安因素,法庭或律政司司長認為有必須重新檢視特首發出的證明書,便會向特首提出。在覆核期間,建議涉案的所有法律程序會擱置。
林定國表示,國家安全等同國防外交,都屬於中央事權,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負責,因此由特首把關是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