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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23-02-03 15:04

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規定被罰款2000元

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其租客就有關租賃繳付多於等同兩個月租金的指明租金按金;作為預繳而非以付還形式支付根據該租賃規定租客應繳付的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的收費,即水費、電費及煤氣費;及清潔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IVA部第120AAZL條,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有關業主就該罪行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須向有關租客付還從租客收取而不屬於其根據《條例》有權收取或獲准許收取的款項400元。這是《條例》自去年1月22日生效以來,第二位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去年7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就有關租賃支付不屬《條例》下指明的款項而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規管租賃業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