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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F | 2013-10-25 05:00

朱永耀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抵銷安排

在現行的強積金制度下,僱主供款部分,包括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可用作抵銷僱主已支付給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坊間常有意見提出取消有關款項的抵銷安排,以增加對僱員的保障及其退休儲備。今期筆者與大家重溫有關抵銷安排的重點。

背景-同屬保障僱員的福利措施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是《僱傭條例》下設定的款項,主要是為保障僱員於符合有關的條件下,離職時可獲得由僱主支付薪金以外的一筆款項。退休金制度,不論是職業退休計劃還是強積金計劃,都是由僱主及僱員於僱員在職期間共同作出供款,以確保僱員於離職後有若干儲備可保存至退休後使用。由於兩者均屬於保障僱員的福利措施,在現行的相關條例下,僱主可以從退休計劃中的僱主所作出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抵銷僱主已支付給合資格的離職僱員作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抵銷安排-兩種不同支付方式

當合資格的離職僱員收取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時,僱主一般會先向僱員全數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然後向強積金服務商申請退款安排。僱員於退休計劃中的僱主供款部分,包括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均可用作抵銷,但以已支付給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金額為上限。強積金服務商會從僱員的帳戶中提取有關款項退回給僱主。

另一種做法是由僱員直接向強積金服務商申請以僱主供款部分支付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員可自行向強積金服務商申請提取帳戶中僱主供款部分的累算權益,上限同樣為僱員應獲得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金額。僱主及僱員必須留意,如僱主部分的累算權益不足以抵銷全部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主必需支付不足的餘額。如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於退款後仍有餘額,這些餘額歸屬於僱員,但須按法例要求繼續保存於僱員的強積金帳戶中,直至符合其中一種申索情況。

注意事項-雙方須簽署作實

無論以上述那一種方法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僱主及僱員提出申請時都必須向強積金服務商提供有關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證明文件,並由僱主或僱主授權人士及僱員簽署作實。如有需要,強積金服務商可向僱主或僱員進一步索取其他證明文件以處理有關申請。

另為了讓僱員增加保存退休儲備,如僱員帳戶中有不同類型的僱主供款,強積金服務商一般會先行以僱主自願性供款部分(包括轉移自職業退休計劃),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金額,然後才納入僱主強制性供款部分作計算。

有關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支付條件、計算方法、抵銷安排或其他資料,可瀏覽勞工處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