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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方案 | 2022-11-19 05:00

李明正

【移民】婚姻制度改革與環球財務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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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改革是全球一個大趨勢,非傳統婚姻在各地開始逐漸普及,當中不少熱門的移民地方都對「事實婚姻」、「同居法」、「同性婚姻」等有不同程度的立法保障。事實上,香港現時雖然尚未承認同性婚姻,對同居伴侶亦僅有少數法例如《家庭暴力條例》保障,但在家庭財務的改革上,卻已有不少「突破」,例如容許在海外合法登記或註冊配偶有權合併報稅,就另一半申請稅項減免、以「二人家庭」身份申請公屋,甚至有可能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享有遺產繼承權(尚待政府修改法例或上訴決定)。

現時包括加拿大、澳洲、台灣等全球30多個國家和地區,同性婚姻已經合法化,不少地方如英國、法國、瑞典等,亦有針對同居伴侶的法律財務保障,然而在這個框架下,對於計劃移居及有海外投資的人士,依然有不少個人財稅問題,和家庭財富傳承規劃,需要留意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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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財產所在地擁有權法例

在很多執行「大陸法」的地方或伊斯蘭國家,對當地財產,特別是不動產的擁有權,都有一定程度的傳承限制。以日本為例,遺產需要按日本民法第1028條,以一定的規定比例分配給配偶及子女,甚至婚生子女和認領子女的繼承比例也必須為2比1,不能以遺囑按自主意願分配。

現時日本的同性伴侶,在法例上並不能繼承房產及其他共同財產,對認領的孩子也沒有作為父母的權利。以一對移居到台灣的同性伴侶為例,即使在當地註冊了合法婚姻,但配偶一方如果在日本有投資房地產,另一半在該財產上便沒有擁有權,一旦配偶過身,即使生前有訂立遺囑,也可能不能順利繼承。

至於同居伴侶,即使有一定程度的法例保障,很多國家或地區也有很多不全面和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在英國,合法夫妻或註冊的民事伴侶,在繼承對方的財產時,不論多少,都可以申請豁免徵收遺產稅,但還未結婚或註冊的伴侶,除了不能按無遺囑法自動繼承財產,而且在繼承時(有合法遺囑情況下),也要就免稅額以上部分支付40%的遺產稅。

同樣,夫婦之間的財產轉讓,會以「無收益」(No Gain and no Loss)方式進行,但同居伴侶的財產轉讓時,則需以市場價值繳付相應的資產增值稅。

提早規劃保障權益

如果計劃移居或投資在可以自由支配資產的國家或地區,而當地婚姻法未能承認或完全保障同性伴侶時,便可以考慮根據該地的合約法或財產法,訂立類似婚前協議的「同居協議」,為雙方訂下同居時期至分開後的財務安排,以及通過遺囑列明離世後的財產分配意願。當然,隨着婚姻制度和個人情況的不斷變更,遺囑需要定期檢視,以確保合法及完整性。

例如移民到美國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州份,在加拿大合法註冊配偶的遺囑,又是否有效?會被承認?又例如一對在澳洲註冊了的同性配偶,移居到英國後分居了很多年,雙方已有各自的家庭,當一方離世後,遺囑會否因為上一段婚姻「依然有效」而令現時的婚姻不被承認,令配偶失去繼承財產的資格?如果這些情況涉及有「強制繼承權」的國家?如果想避免這些問題出現在自已的子女身上?以上問題,可能涉及更多的工具運用,例如聯命契約、信託協議、保險、私募人壽等等,在新趨勢下的家庭單位,在移居前都適宜及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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