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22-09-14 15:01
一名社工於2019年參與荃葵青遊行期間,被控拒絕向警方出示身份證,早前被裁定她阻差辦公及未能在要求下出示身分證兩項罪名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得直,高院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案發時22歲的社工林曉樺,被指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街市街與眾安街交界的店舖外,阻礙一名女督察執行職務;交替控罪指她未能按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裁判官黃雅茵早前判案時指被告已在合理時間內拿出身份證,行為亦未達致阻撓或妨礙,故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法官黃崇厚頒下的書面判詞指出,答辯人曾多次大聲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原審裁判官裁定「不能算是阻撓的行為」 是法律上錯誤,有否阻撓應視乎情況判斷,認為裁判官沒有顯示出已充分顧及現場整體情況和警員當下須處理的事情,裁判官亦未有就警員案發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一點,作出明確事實裁斷。
判詞又稱,原審過分看重沒有證據指被告故意遮蓋身份證個人資料,便裁定被告已按要求讓警員查閱身份證,是有悖常理,構成法律錯誤,因此命令將案件發還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