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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方案 | 2022-07-30 05:00

李明正

【移民】2法則3考慮 助多元家庭財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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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傳承的概念在華人社會根深柢固,很多人窮半生的精力,為子女鋪排青雲路,為他們累積財富,再希望將「父幹」變成「父蔭」,讓子子孫孫都可以「富過三代」。隨着環球移居趨勢普及,很多中產家庭都有一定程度的國際化,不論是為了分散風險而投資海外,為經商、子女教育而取得多個國家及地方的定居權,甚至是退休環遊世界,這些多元家庭都會涉及資產分布在不同的司法地區。

如果沒有在生前妥善規劃,意外過身時,除了令後人要花費心力處理遺產承辦,更可能產生意料之外的「稅債」,財產未能如願留給後人等問題。財富傳承不等於遺產處理,面對多元化的家庭財富,生前安排其實非常重要,可用以下「兩大法則,三個因素」,作為一個規劃的參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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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用屬人或屬地法則

在遺產處理的過程中,資產普遍會被分為有型和無型資產。有型資產主要和土地相關,例如房地產,而無型資產主要為流動性資產,如銀行存款、基金、股票、保險、債券等。有型資產在繼承權轉移時,往往需要按資產所在地的法律進行,我們稱之為「屬地法則」。反之,無型資產在遺產承辦時,不一定按離世時所在地的法律處理,而是按該人士過身前當下的所屬居籍或國籍法律而釐定分配準則,故此稱為「屬人法則」。

以一個移居英國的香港人為例,假如他在10年後意外過身,即使已經有了英國護照,但他很可能依然保留香港作為原生地居籍。假使在生前並沒有訂立合法遺囑,在這種情況下,他的遺產便會按以下原則及法律進行分配。

異地遺囑合法性與繼承自由權

在大部分普通法的國家,財產普遍都能通過合法遺囑,按自己的意願分配予後人。不過,遺囑傳承經常會面對後人的爭議,在涉及分配不同司法地區的財產時,亦要確保訂立前後的合法及有效性,如果只以單一遺囑進行分配,需要面對的問題更多。

如上述的例子,英國的遺囑在香港法院處理時,可能被要求先要在當地法院或公證行認證合法性;在日本法院處理時,需面對普通法及大陸法對法律條文理解差異所造成的延誤及分歧;而在泰國處理時,則可能要面對語言不通,需要進行翻譯所產生的額外人財成本。再者,在很多大陸法國家,例加日本、法國等,都有所謂的強制繼承法律,即使有遺囑,如果財產要按當地法律處理(如上述所提及的「屬地法則」),便不能百分百按自己的意願進行分配,在部分情況下更會產生額外的稅務負擔。

或要面對雙重徵稅

最後,亦要留意,很多時候,同一資產可能要面對一個以上的稅局進行徵稅,例如加拿大稅務居民過身時,美國的房地產及股票,便可能同時面臨兩個國家的徵稅,這時便要以兩地所簽訂的雙邊稅務協議為依歸。在這些情況下,善用保險及信託,便可在一定程度下,加快遺產的傳承時間,甚至減少法律限制及稅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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