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02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糖之為虐
現今世界各地,凡有牽涉到法律的事務,每每都有律師的參與。律師並非當事人,只是受聘代筆代言代辯,或提供法律指導。這裏面的關鍵字是「代」,也就是「為別人」施行處理工作。
中國古時沒有律師,但一路演變下來,走出一種助人爭訟、代寫狀子的人,一般稱之為「訟師」。這個名稱亦不見於正規的文本,只在一些小說中用到,例如《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姚滴珠避羞惹羞,鄭月娥將錯就錯〉:「打點告狀,替他要人去。一面來與個訟師商量告狀。」從前在中國社會中,一向的風氣是看不起擔任這種職務的人,叫他們做「訟棍」,為的是鄙視他們挑唆訟事,從中取利。
所謂「代表」,英語是attorney。在某些地方,例如美國、菲律賓,這個字正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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