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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經 | 2022-04-02 16:46

中國修訂中概股境外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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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會同財政部、國家保密局、國家檔案局,修訂《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原《規定》共12條,修訂後共13條,刪減2條,新增3條,包括修改有關境外檢查的規定、以及明確會計檔案管理要求等。

《規定》指出,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規定》中關於「現場檢查應以中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中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結合《證券法》的規定,明確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就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活動,對境內企業以及為該等企業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中證監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就會計檔案管理要求,《規定》明確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境外監管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提供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或會計檔案複製件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對於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境外間接上市企業。刪除此前《規定》中關於境外上市公司的定義和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參照執行的規定,與《國務院管理規定》保持一致,將「境內企業」定義為包括在境外直接發行上市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間接發行上市主體的境內運營實體。

另外,將《國務院管理規定》加入《規定》,作為其上位法規之一,並將原《規定》 標題和正文中出現的「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的表述,參考《國務院管理規定》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增加《會計法》《註冊會計師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管理規定》為上位依據。

同時,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確企業保密責任。將要求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過程中向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以及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或者通過其境外上市主體等提供、披露文件資料時,遵守保密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境內企業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提供文件、資料時,就提供的涉密敏感訊息具體情況提供書面說明。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妥善保存上述書面說明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