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7 00:00
林卓廷揭游乃強受查 囚4月官:或致證據被毀 損害公眾利益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三度向公眾披露,廉署就「元朗7.21」事件調查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林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三項罪名成立。裁判官葉啟亮認為披露游乃強正受查必定令他有警惕,有可能毀滅證據從而影響調查,有損公眾利益【表】,最終判林入獄4個月。葉官批准林卓廷以5000元現金擔保及不得離港等條件,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由於林涉及民主派初選案等須繼續還押。
案情透露,44歲的林卓廷分別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30條第二部分所訂罪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 ...
(節錄)全文共1261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