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中國財經 | 2021-12-17 19:10

中證監擬修改規定 滬深股通不包括內地投資者

放大圖片

中國證監會就修改《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提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訂為:「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滬深股通投資者不包括內地投資者。」

中證監發布的修訂說明指出,滬深交易所同步修訂的滬深港通業務實施辦法對內地投資者具體範圍等做進一步明確,內地投資者包括「持有中國內地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和在中國內地註冊的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證明文件的中國公民」。

中證監表示,自規則實施之日起,香港經紀商不得再為內地投資者新開通滬深股通交易許可權。政策實施之日起1年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存量內地投資者可繼續通過滬深股通買賣A股。過渡期結束後,存量投資者不得再通過滬深股通主動買入A股,所持A股可繼續賣出;無持股內地投資者的交易許可權由香港經紀商及時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