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4 00:00
顧敏康
澳洲法院裁決為傳媒敲響警鐘
澳洲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傳媒公司對第三方在其Facebook專頁的留言負有法律責任,他們通過經營Facebook專頁參與了散播第三方誹謗言論,應當被視為「出版者」並承擔法律責任。無疑,這一裁決具有歷史性與參考性,尤其對沿用普通法的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具有參考作用,因此值得關注。
有關訴訟源於2016年電視台報道17歲青年福勒(Dylan Voller)在兒童院受虐,他被蒙面鎖在椅子上的照片震驚全澳洲,導致當局對北領地少年拘留系統的虐待情況展開調查。事件亦獲傳媒廣泛報道,並在Facebook上刊登,吸引不少人留言和評論。福勒在2017年獲釋後控告《悉尼先驅晨報》、《澳洲人報》和澳洲天空新聞,指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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