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經 | 2021-11-19 21:29
國資委發布《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中央企業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通知》提到,嚴格控制融資擔保規模。中央企業應當轉變子企業過度依賴集團擔保融資的觀念,鼓勵擁有較好資信評級的子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
國資委還稱,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持股比例對子企業和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同時要防範代償風險,重點關注被擔保人整體資信狀況變化情況、融資款項使用情況、用款項目進展情況、還款計劃及資金籌集情況,對發現有代償風險的擔保業務及時採取資產保全等應對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損失。
中央企業應當對集團內違規融資擔保問題開展全面排查,對集團外無股權關係企業和對參股企業超股比的違規擔保事項,以及融資擔保規模佔比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3年內全部完成整改。對因劃出集團或股權處置形成的無股權關係的擔保、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應當在兩年內清理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