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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00:00

鄭若驊提醒「慫使促致」犯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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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上周五(5日)裁定,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basic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但亦釐清「參與」屬定罪的其中一項至關重要元素。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網誌談及判決時強調,即使被告並非身處現場,亦可按「從犯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因「慫使和促致」案件而須承擔法律責任。 鄭若驊昨天撰寫網誌講解相關判決,形容法庭判決對「參與」的定義廣闊,包括涉及便利、協助或鼓勵的行為,作出行為者或要負上作為主犯或協助和教唆者的刑責。她指雖然單純身處案發現場並不招致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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