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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21-11-04 22:46

律政司指終院裁決釐清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

終審庭裁定檢控毋須證明暴動群眾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動和非法集結罪中「共同犯罪」原則並不適用,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責任,惟如鼓勵或促進暴動或非法集結,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都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

律政司認為,終審法院的裁決有助釐清相關法例條文和法律觀點,包括在判詞第14段指出非法集結或暴動罪條文中「參與」的意思廣闊;在判詞第67段中指出,由於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的理念已經反映在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中「參與」這個元素,為免控方在舉證時造成不必要的重疊,或陪審團在應用時造成混淆,因此毋須應用「共同犯罪計劃」的原則於該等罪行;以及在判詞第69段及70段指出,為參與者提供支援的人,不論是否身處現場,均可以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