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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00:00

「共同犯罪」不適用暴動非法集結 終院裁參與最關鍵 哨兵家長車列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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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昨一致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或非法集結罪,因「參與」是兩罪的至關重要元素,而單純身處暴動或非法集結現場,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終院同時表明,無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推動、鼓勵、促進暴動或非法集結行為,均可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處與主犯相同刑罰。曾被控暴動罪不成立的湯偉雄形容判詞合理,「無加多無減少」。 終院上月初開庭審理被外界形容為「赴湯杜火」之一的湯偉雄,以及2016年旺角騷亂案中被控暴動罪成判監7年的盧建民之上訴,以釐清「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 非處現場也可判主犯刑罰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與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一 ...

(節錄)全文共100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