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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00:00

呼籲投票及娛樂定義成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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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民主建制陣營,過往常於競選活動發動名人站台拉票,當中不乏演出及呼籲投票支持,近年不少類似個案亦沒被檢控。大律師查錫我解釋,案中罪行是否成立,在於法庭如何界定「娛樂」的定義及有否作出特定投票呼籲,按條文而言,黃耀明及區諾軒一案表證或成立。 查錫我:表證或成立 曾任廉署執行處總調查主任的查錫我認為,選舉舞弊條例第12條:「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茶點或娛樂的舞弊行為」罪行是否成立,關鍵在於如何界定「娛樂」的定義,以及被告有否作出呼籲受眾投票或不投予指定人物的行為。查錫我指選舉條例與《防止賄賂條例》不同,如「款待」(entertainment)於防賄條例中獲豁免,故根據選舉條例定義,今次「表面睇係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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