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3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硬道理
最近有多宗案例,案中被告在街頭動亂時身上搜出有鐳射筆,遭刑事檢控,罪名是管有具「攻擊性」的武器。什麼是「攻擊性武器」?顧名思義,能夠作攻擊用途的東西就可以說是攻擊性武器。例如壘球棍。此物本來是體育用具。但用以作武器也未嘗不可;而且甚具殺傷力。所以,若非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而將它到處攜帶,就可以被視為觸犯刑事罪行。
英國曾經有過這樣的一個案例。一位的士司機為了防身,用上了一隻長襪,在襪子裏面裝滿了沙,然後把襪口紮緊,就這樣形成一條棍子,放在車中。有一次碰上警察搜車,找到這物事,之後控告他藏有攻擊性武器。他辯說東西是用來自衞的。經審訊後,法官最終判決他有罪,因為他的說法只涉及其意想中的用途,並不能藉以 ...
(節錄)全文共96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