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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00:00

網媒挑戰警傳媒定義 法庭維持毋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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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媒代表早前入稟覆核警方修訂《警察通例》下對傳媒定義,其後因不獲批法援,遂撤回覆核申請。法庭原本指示入稟人毋須支付訟費,但警方尋求法庭更改訟費指示。高院昨頒判詞指出,入稟人並非動機不良,沒有濫用司法程序,加上事件關乎公眾利益,故維持原來裁決。 周家明:入稟人非動機不良 入稟人曹敏儀報稱為一家網媒的新聞工作者,於去年11月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控訴《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被修改,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其法援申請於今年5月被拒,入稟人繼而撤銷覆核,獲法庭批准兼毋須支付已衍生的訟費。警務處處長一方於6月向法庭提出,入稟人應承擔其一部分的法律費用。 高院法官周家明認為,覆核申請非源於不良動機,而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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