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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00:00

8團體選民營運未滿3年獲豁免

中央大幅修改本港政制,杜絕非愛國者進入治港體制,卻催生一系列特權組織,新增至1500人的選舉委員會中,有份提名及選舉的團體資格,出現不平等待遇。例如團體選民資格,大多須營運3年方可登記成選委選民,但政府同時豁免多個「列明團體」毋須營運3年仍可成為選民。本報統計發現,在「同鄉社團」及「內地港人團體的代表」兩個新增界別,至少8個組織營運未滿3年,已有權參與9月中選委會選舉,有團體更是月內新成立。 根據修例草案針對《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12條的改動部分,日後如有非表列團體申請登記成為選民,「須在緊接它申請登記為投票人之前已持續運作達3年」,而政府在宣傳文件中亦表明,此做法是為防止種票。根據修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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