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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21-03-11 16:05

【兩會】港選舉制度 選委會增至1500人 立會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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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會議表決通過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草案。決定共9條,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實際情況、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行政長官候任人、立法會部分議員,以及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等事宜。

選委會由工商、金融界,專業界,基層、勞工和宗教等界,立法會議員、地區組織代表等界,港區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全國性團體香港成員的代表界等5個界別共1500名委員組成。

行政長官由選委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選委會不少於188名委員聯合提名,且上述5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參與提名的委員不少於15名。選委會以一人一票無記名投票選出行政長官候任人,行政長官候任人須獲得選舉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支持。

決定又規定立法會議員每屆90人,通過選舉委員會選舉、功能團體選舉、分區直接選舉三種方式分別選舉產生。

此外,決定規定設立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確認選舉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行政長官候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港區國安法》、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和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決定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依照決定和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香港本地有關法律,依法組織、規管相關選舉活動。

行政長官應當就選舉制度安排和選舉組織等有關重要情況,及時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