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脈搏 | 2021-03-05 18:05
47名民主派人士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一案,經過4天保釋聆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昨晚8時批准當中15人保釋。律政司隨即提出覆核,法官下令將15人再還押,於48小時內帶到高等法院。
律政司發表聲明表示,有關律政司昨日就保釋決定提出的覆核申請,該案件是涉及《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保釋申請。終審法院在2月9日就如何適用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人士的保釋申請已作出裁決。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H條,律政司司長可向法官申請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而《條例》第9J條指出,若裁判官拒絕准予某人保釋,該人亦可向法官提出保釋申請。
按照《條例》第9I條,當律政司司長述明擬根據第9H條申請覆核裁判官准予保釋的決定,則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時,如獲准保釋的人士在場,裁判官須命令將該人羈留扣押並帶到法官席前。一般而言,保釋申請屬內庭聆訊(公開),但報道保釋法律程序時必須遵守《條例》第9P條。
一般而言,被捕者被落案起訴和拘留後,必須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出席聆訊。審理的裁判官需要處理保釋事宜和即將進行的訴訟程序。若被告人在同一宗案件被起訴,按程序必須由同一位裁判官審理。
對於有人惡意攻擊律政司依法執行的決定,律政司表示有關行徑絕不能接受,同時亦提醒社會人士不適宜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