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經 | 2021-01-05 17:50
中國華融(02799)前董事長賴小民被控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對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時,法院判決,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受賄17.88億元。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並育有子女。
法院認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雖然賴小民提供下屬人員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