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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 | 2020-12-01 11:45

林鄭:修防賄條例涉特首憲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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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日前表明,任內不打算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將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林鄭今早在出席行政會議前重申,特首肯定不是「冇王管」,本港很多法律也適用於行政長官,甚至普通法中涉及公職人員也適用於行政長官。

林鄭強調,中央與行政長官之間的關係清晰,如中央看到行政長官有不妥當行為,中央會採取適當行動。如果有其他更好建議,又不違反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下屆政府可以再作檢視。

她指出,《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相當複雜,可能影響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加上她的任期剩下約一年半,因此,此事並非當局優先的工作。

林鄭在2017年的競選政綱表明,上任後會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把第3及第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行政長官,惟她日前接受電視節目訪問時首次說明,不會在任內完成防賄修例,強調現時已「釐清和學習到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身份」,由中央委任的特首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倘犯了事「中央人民政府一定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