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2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警察通例
早一陣子警方去信四個傳媒協會,表明將修訂《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從而引起了頗激烈的反響。趁事件現在看來已經比較冷靜地擱下來,我們不妨走近一些看看。
首先,什麼是《警察通例》?那源自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Police Force Ordinance)。先是其中第45條列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訂立所謂「警察規例」(police regulations),訂定一些有關警務人員組織、任用、服務條件、紀律等事宜。接下來的第46條說:「處長可不時發出他認為適宜於管理警隊、使警隊有效率地履行職責……的命令」,是為《警察通例》。
由此可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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