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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8 00:00

康和健 顧小培

勉力而為

在法庭審訊中,法官要求證人做的,只是「確實地」提供他的所知,也就是,「不說謊話」而已。法官審案,採用的是一套建基於「常理」及一般「人情世故」的準繩和尺度,有其邏輯道理,但他所達結論的可靠性,全賴證人的案情提供。再者,證人乃是從他個人的立場和角度來表達,所以他所述者縱使不屬誑語,亦只是主觀理解,而不是客觀的「真」。故此,其證言之真實性乃是「有局限的」(qualified),而不是「絕對的」(absolute)。以另一個方式闡釋:法官尋求的只是事件中的「發生過程」(happening),由曾直接經歷的人(尤其是現場目擊者)說出來,他藉之做出「事實查究」(Fact finding)的結論;但從而可以 ...

(節錄)全文共100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