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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00:00

麥國華

第四權的尊嚴

修例又起波瀾,警方宣布修訂《警察通例》內「傳媒代表」的定義,只承認政府新聞處認可登記的傳媒機構和國際知名媒體發出的證件,記者協會和攝影記者協會等組織發出的記者證沒有份兒。 1948年港府曾發牌 記者協會條件反射,批警方的修訂壓制新聞自由,妨礙採訪工作,等同由警方界定誰算是新聞記者,步向極權統治等等。協會主席楊健興威脅會鬧上法庭,要求司法覆核。 太陽底下無新事,政府認可新聞記者身份亦不是新鲜事。早於1948年政府已曾發出記者證,方便記者採訪。1959年政府新聞處成立,接手簽發記者證,直至1964年底才停發。有前輩告知,相信是因為當時有不良分子拿着證件向一些偏門行業索取利益,政府權衡輕重,決定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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