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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00:00

任志強貪污濫權四罪成判囚18年 罰款480萬 當庭稱服從裁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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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昨天通報,裁定北京市華遠集團原黨委副書記、董事長任志強的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成,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2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80萬港元)。法院宣稱,被告任志強聞判後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法院表示,經審理查明,任志強於2003至2017年間利用職務便利,貪污公款4974萬餘元;收受賄賂125萬餘元;挪用公款6120萬元;濫用職權致使國有控股企業遭受特別重大損失1.167億餘元,其中國有股東華遠集團財產損失逾5378萬元,任志強個人獲利逾1941萬元。 法院:導致國企損失逾億 法院同時指出,鑑於任志強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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