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前頁列印

時事脈搏 | 2020-09-22 18:09

記協等稱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無異於官方發牌

警察公共關係科向4間新聞工作者協會發信,指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意味着日後由記者協會或攝影記者協會發出的會員證或不被承認。

包括記協及攝記協的多個新聞工會及組織嚴正抗議警方是次草率決定,稱有關指引已實行多年,在實施之前曾經過警方及傳媒代表詳細討論,如今警方卻在完全沒有討論及諮詢的情況下單方面作出如此重大的修訂,一手破壞雙方建立多年的關係,要求警方取消是項修訂,否則會採取一切可行、必要措施回應。

聯署聲明指出,此項修訂變相由官方界定何謂記者,根本地改變香港原有的制度,無異於實行官方發牌制度,嚴重影響採訪自由及新聞自由,亦令香港逐漸走向極權管治之路。而警方所指有自稱記者人士阻礙執法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僅屬一面之詞,並未提供實證,更與記協或攝記協毫無關連。警方針對兩會所作的修訂,並不合理。

警方在信函中提到「不時與業界溝通,交換意見,積極完善採訪安排」,並稱在8月10日將軍澳一項行動中,讓部分傳媒機構進入警察封鎖區內採訪後,聆聽業界意見。事實上,記協一直持開放態度,曾多次邀請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商討採訪安排,惟處長拒絕會面,故對於處方「聆聽意見」的表述未能理解。

聲明稱,《基本法》第27條明確保障香港居民的新聞自由。過去多年來,不少自由身記者及未有於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都曾在現場為廣大市民報道事實。警方絕不應透過行政手段篩選官方認可傳媒,損害港人本身享有的權利。